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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6-02-28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中国法院网。 二、核心认定条件(缺一不可) 时间条件: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离婚 / 一方死亡之日止),婚前或离婚后购房不适用此规则上海一中院。 出资条件: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婚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住房公积金、继承 / 受赠的未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即便仅用一方婚后工资全额出资,因工资属共同财产,也视为共同出资。 意思表示条件:无书面财产约定排除共同所有,也无明确单方赠与 / 继承的意思表示。 登记条件: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不影响共同财产认定,仅登记一方名下的,仍属共同共有上海一中院 三、常见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用双方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共同财产全款或贷款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贷款购房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也属共同财产。 一方用婚后共同财产出资购房:仅一方用婚后工资、公积金等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自己或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房: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共同财产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