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宿迁零点: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吗
2026-04-30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划分、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以及遗产继承,一直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民生法律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司法实践中对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定、抚养费追偿权限以及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保障等问题的裁判规则愈发清晰,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近期,多地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属共同财产,特殊情形可区分 夫妻分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解除,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仍处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居期间亦不例外。 具体而言,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割此类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分居时间长短、财产来源、实际贡献以及照顾子女一方的权益等因素,并非绝对平均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则可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财产归属问题。此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在分居期间取得,仍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离婚子女抚养权: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为核心原则 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始终是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